鲁卫中综合发〔2013〕3号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学科建设管理,提升我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89号)有关要求,现制定《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并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8月23日
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一批国内领先的、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中医药重点学科,提高我省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医疗保健的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中医药学术优势和诊疗技术水平,加快我省中医药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各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所承担的重点学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兼顾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每五年开展一次评审工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由省中医药重点学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申报范围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条 申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学科的学术及临床诊疗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对本学科在基础、临床或中医药开发研究上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和2-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以及体现研究方向的相关研究项目;
2.近五年内在本学科领域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成果奖;
3.具有结构合理、素质良好、团结协作的人才梯队;
4.学科带头人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富于创新精神,善于团结同事,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
6.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
7.已经列入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三年内作为本单位、本地区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八条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科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组织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综合评定后确认建设对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任务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各学科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中止建设任务等措施。
第十一条 各市卫生(中医)行政部门要将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学科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等方面保障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要与实验室建设、专科建设紧密结合,在统一目标下,综合集成。要明确学科发展目标和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以及体现研究方向的相关研究项目,灵活运用中西医结合理论和方法,积极探索适用于本学科学术研究和发展的方法学,注重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研究手段与方法的创新,力争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前沿领域或尖端技术方面有所突破。
基础重点学科要在中医基础理论上出新观点、新理论和新思维,对中医药学术发展和提高临床疗效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临床重点学科要有显著的专科特色,形成完整的诊治规范和确有疗效的临床诊疗技术;中药重点学科要面向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建设经费由地方财政、各承担单位筹集和投入。鼓励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引进社会资金加强重点学科建设。
第十五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建设经费使用安排,每年由各学科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增添或改善关键性仪器设备、实验条件、配套的研究项目、人才培养和有关学科业务建设等项目支出,做到软、硬件兼顾。
第十七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能用于攻读学位和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支出。
第六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八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建设期末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要定期向省中医药管理局和上级卫生(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科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立滚动管理机制。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学科,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正式授予“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称号,并滚动进入下一周期建设;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一年内仍未能达到周期建设目标者,取消重点学科点建设资格。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省中医药重点学科挂牌后,在下一建设周期中如学科研究水平明显下降,不能达到重点学科建设要求者,将撤销其“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显著成绩的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和在推动中医药学科发展、提高中医药科研水平、丰富中医药诊疗手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报学科的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严重失实者,在审批前取消申报资格;在审批后取消重点学科建设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周期内被列入其他部门学科建设计划的中医药学科仍参照原建设方案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已被列为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点的不再参加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