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11-13 点击数:

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为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专项用于省属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国家和有关部委下达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三条  科研经费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照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所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专家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每年4 月底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科研经费规模、学校科研水平及往年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各高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限额。

第六条 各高校根据项目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学校初审结果要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7 天的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6 月底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正式文件公布。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到高校主管部门,再由高校主管部门拨付到所属高校。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财务部门要按项目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四)信息费。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以及专利申请等费用。

(五)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七)图书资料费。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稿件查阅、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八)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费用。

(九)成果鉴定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

(十)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十一)项目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项目管理的费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

第十条 项目结题前,科研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科研经费结余可继续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发。

第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与科研、财务等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方可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监督科研经费按预算执行。在办理具体开支时,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科研经费。项目完成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接受项目负责人申请,对科研经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机构要定期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通过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结题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中期检查和项目完成情况备案制度。备案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鉴定材料或研究报告、鉴定证书和项目经费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效益显著、经费管理规范的高校将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不按规定结题、项目完成率低和科研经费支出不规范的学校,将核减其下一年度科研项目申报限额,并限制有关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经费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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