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参与外单位课题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3-10-24 点击数:

教职工参与外单位课题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一、认定范围

参与外单位课题系指外单位主持承担的、我校教师参与的且排名前五位的厅局级以上计划教科研项目。不属于该范围的课题学校不予认定。

二、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前审批-立项后备案-研究经费到账”三步操作步骤,缺一不可。未完成三步认定程序的课题,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一)个人须在项目申报前将《申报书》及《合作研究协议书》报送科研处、分管校长逐级审批。严格审核《合作研究协议书》内容并提出修改建议,如经费约定是否合理、协议经费占课题经费比例、责权利是否统一、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审核通过方可盖单位(或科研处)公章进行联合申报。

(二)项目批准后两个月内须持项目下达通知文件及《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原件到科研处进行备案。若项目下达通知文件仅标注主持人并未注明参与人员信息,则需在《项目合同书》中人员构成一栏加盖项目批准机构公章或另开具一份项目研究人员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批准机构共同盖章佐证。

(三)立项备案半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研究经费按照《合作研究协议书》约定的数额汇入学校账户,学校财务处确认后,由科研处建立科研项目账户,并提取5%作为管理费,剩余经费作为项目研究费用,学校不提供配套经费。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结项验收、成果鉴定之后,须提交结项报告书、成果鉴定书、研究报告等验收鉴定材料原件各一份,存档备查。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延期的,课题主持人应及时向单位科研处和我校科研处提交课题更改或延期申请,并附课题实施小结。无故不按期完成的课题,学校将立即撤销对该课题的认定。

(二)项目若因弄虚作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等原因,被项目批准机构或承担单位终止的,学校将立即撤销对该课题的认定,冻结支出账户,并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三)学校已认定的校外课题验收鉴定后,成果申报获得各级成果奖的,应在获奖后一个月内将个人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科研处备案。未备案的各类成果奖,学校不予认可。

(四)其他事宜参照《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管理规定》、《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之具体规定。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3 1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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